南雄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南雄地处广东省东北部,大庾岭南麓,毗邻江西、湖南,自古是岭南通往中原的要道,史称“居五岭之首,为江广之冲”、“枕楚跨粤,为南北咽喉”。南雄历史悠久,春秋时为百越地,战国属楚。唐光宅元年(公元684年)置浈昌县,南汉乾亨四年在浈昌县置雄州,宋开宝四年改为南雄州,明洪武元年置府,清嘉庆十二年改为直隶南雄州,民国时改为南雄县,隶属广东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袭不变,1996年撤县设市。全市总面积2361.4平方公里,辖20个镇31个居委会221个村委会,人口46万。南雄是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境内名胜古迹众多。“岭南第一关”——梅关,自唐代名相张九龄奉旨开凿驿道后,成为岭南通往中原之要道,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陈毅的不朽诗篇《梅岭三章》也诞生于此;闻名海内外的珠玑巷一度是中华民族拓展南疆的聚居地和众多广府人及海外赤子的发祥地,其独特的人文历史,对岭南经济文化产生过深远影响;位于市区的三影古塔是广东省唯一有绝对年代可考的宋塔,至今雄姿犹存;面积达1800平方公里的“南雄红层”,是世界上不可多得的标准层之一,其中恐龙等古生物化石极为丰富,对地质学和古生物学的研究具有相当重要的科学价值;正实施开发、具有丹霞地貌特征的苍石寨自然风光旅游区,景色怡人。